教育考试院表示,今年实施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对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做了进一步细化,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等9种行为属违纪,携带手机进考场无论是否开机等14种行为均属舞弊,提醒广大考生特别注意。
市教育考试院特别提醒广大考生,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严格更细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纪,取消该科成绩。
包括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等9种行为,均属于违纪。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各科成绩无效。
据悉,包括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等14种行为均属于舞弊(具体下文)。
市教育考试院还通报说,今年实施的教育部33号令对违纪舞弊的处罚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具体行为包括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14种舞弊行为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舞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舞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舞弊的行为。
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标准化考试模板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如手机、饮用水、面巾纸等等(根据往届家长经验,如有需要面巾纸擦汗,可向监考老师举手示意,老师会提供)。另外考生之间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
语文科和外语科考前30分钟、其他科在考前20分钟持《准考证》进入考场。外语科考试开始前15分钟、其他科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
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各省(区、市)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全国性加分项目适用范围。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地方性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加分项目,相关政策按照上述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的规定执行。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大幅减少其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根据国发〔2014〕35号文件要求,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有关地方要探索完善边疆民族特困地区加分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